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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1020000/2018-00015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6-29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字〔2018〕79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97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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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工作,杜绝违规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情况,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安全厅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内邮管联〔20156号),就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事项进行了规范。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快递企业违规收寄国家机关公文、个别单位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情况。为加强我市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范寄递国家公文行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将国家机关公文交由快递企业寄递;寄递涉密公文的,应当使用邮政机要通信或者专人送达,不得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电商小包、挂号信等普通邮政渠道寄递。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5号)中对国家机关公文的界定,做好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源头的规范管控,完善公文寄递管理制度,明确寄递责任,严格制度落实,确保公文寄递迅速、准确、安全。邮政管理、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据各自职责查处违法收寄国家机关公文和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强化快递企业红线意识、法治意识与责任意识;督促邮政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主动与当地党政部门联系协调,提供上门收寄服务,实现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无缝对接。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工作,遵守公文寄递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同时,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大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规范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存在不规范寄递行为的,适时进行通报整改;对发现违反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定的,将由邮政管理、保密部门、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公文、国家秘密载体寄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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