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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18〕58号 2018年11月26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188比分直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建立起与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全市老年人口养老基本需求,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全市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达到59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60%以上,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达到60 %。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制度执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在辖区民政部门申请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外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市民政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凡是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中心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产权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快办理,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对于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住建委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消防审验制度。各级消防和民政部门要制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的消防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达到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市住建委和市消防支队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民政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公开平等的市场环境。
1.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既补偿成本又有利于养老机构发展、兼顾老年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政府举办和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旗市区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分项定价;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实行服务外包。鼓励社会力量或国有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我市确定2018年12月前为改革过渡期,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推进养老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并联审批。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行政审批中心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财务和收费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护理、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或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项。(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全市各级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市和旗市区政府网站、信用呼伦贝尔等信用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市发改委牵头;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工作,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养老服务评估可以由旗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养老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鼓励利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站、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紧急救援、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养老机构建设小型、连锁化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市民政局牵头;市住建委、卫生计生委、体育局、司法局、文新广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能力。各旗市区要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鼓励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支持农村牧区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引导农村牧区依托嘎查村“两委”用房、农家院、撤点并校后的空置房屋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互助养老幸福院、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综合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牧区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加快苏木乡镇敬老院建设、改造和整合,提升基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加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农牧业局、住建委、扶贫办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各旗市区要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旗市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展智慧养老服务。依托智慧城市网络建设,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推动健康养老服务智能化升级,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加快建立12349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家政预约、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市发改委和市科技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经信委、人社局、公安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1.推进实施医养结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推动和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和医养结合服务,开展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援助项目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人社局、红十字会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发展旅居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呼伦贝尔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资源作用,围绕全域旅游建设和旅游品牌化发展,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养老,推进夏季避暑、绿色养生、休闲体育等康养体系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发展养老+康养旅游服务业,开发一批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一批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积极承接和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市旅发委牵头;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游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加快开发康复辅具、健身产品、食品医药、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市发改委和市科技局牵头;市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卫生计生委、残联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养老政策保障能力
1.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区要结合本地老年人数量、增长比例、区域结构、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实际,科学研究制订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既要确保满足不同老年人养老床位需求,又要防止床位供大于求,造成资源闲置、床位过剩。各地要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多的实际,在城乡社区规划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力争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住建委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部门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对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困难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住建委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建立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教育局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将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等级评定)补贴、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和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护理人员意外伤害投保补贴等按规定比例列入预算。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民政局、发改委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各金融机构和各旗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各旗市区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强行业自律。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媒介,加大养老政策和老年人工作的宣传力度,科学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督促指导。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工作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旗县(市、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