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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委、办、厅、局,市政协委员会,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行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本级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配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资产基础数据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审核、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资产配置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应遵遁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 全面实施计划管理,严格执行。
(三) 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
(四) 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五) 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六) 归属清晰,责权明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是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二) 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 负责组织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
(四) 负责审核和批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
(五) 负责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监督检查。
(六) 负责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配置管理规章制度。
(二) 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的编报工作。
(三) 负责初审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
(四) 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做好资产管理的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配置具体管理规程。
(二) 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的编报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的执行工作。
(四) 负责实时更新维护本单位资产基础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资产存量信息。
(五) 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产基础数据
第九条 资产基础数据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存量数据、资产卡片信息的总称,是资产配置管理的基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基础数据和业务需求,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将以资产基础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审核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基础数据管理,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全部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在财政入账时,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发生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调整相关信息,保证资产基础数据的完整和有效。
第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要对资产基础数据进行清理盘点和核实,并及时上传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基础。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资产配置计划进行编制、审核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包括资产配置数量、资产价格和最低使用年限的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参照自治区标准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管理;对尚未出台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资产存量情况,参考可类比的相关标准,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动态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适时对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五章 编审要求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配置应编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基础数据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各部门、单位编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对确有需要的,在部门预算中给予批复。资产配置所需资金暂由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再单独安排。已经预算编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一经确定,除个别临时性或特殊性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文本中应列示资产配置事项明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应纳入资产配置管理,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编报和调整流程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流程编报。
(一)市本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计划表》,随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一同布置。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基础数据、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在部门预算系统中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计划表》,,与部门“一上”预算一并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
(三)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会同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审核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一下”控制数,下达各单位。
(四)各单位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复的“一下”控制数调整细化资产配置计划,形成部门“二上”预算,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并经呼伦贝尔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将资产配置计划随部门预算“二下”程序一并下达各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目前资产配置工作及机构实际情况,呼伦贝尔市本级资产配置计划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各部门和单位后,除重大会议及特定需要外,暂不受理资产配置调整计划业务。待实际情况允许后,资产配置计划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有关说明材料(包括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和证明文件,一并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
(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资产基础数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申请。审核通过的,同意调整并下达批复文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产配置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资产配置绩效考核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的自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产配置计划予以审核申报。
(三) 无预算、超预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进行资产配置。
(四) 未经审批调整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九条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