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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1020000/2018-00007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8-28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字〔2018〕119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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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边民互市贸易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边民互市贸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8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95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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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雷速体育:、市政府工作安排,20185月,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口岸办、满洲里海关以及额尔古纳市、新左旗、新右旗分管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赴广西、云南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广西、云南的工作经验,以及2017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73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市本级将参照自治区工作模式,在我市原有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完善全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并完善会议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各旗市区也要参照市本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同时,各口岸旗市要高度重视本级口岸办建设,充实专业人才,把能干事、会干事的人充实到口岸办去,配齐配强口岸办的班子成员。要进一步突出市口岸办和各旗市区口岸办的职能职责定位,强化主责主业意识,谋划好口岸基础设施的规划,完善功能,提升口岸档次。

二、健全机构

各边境旗市区政府作为互市贸易区建设的主体,要把推动互市贸易区建设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与上级编制部门沟通,组织成立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协调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要主动与上级商务部门对接,共同研究提出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加强对互市贸易区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业务指导;要积极配合所在地海关、公安边防、外汇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三、完善制度

各边境旗市区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各边境旗市区政府《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务于12月底前颁布实施。同时,各边境旗市人民政府要在各自的互市贸易区运营之后,规范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理顺各方面关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保障互市区正常运营,营造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好、环境优的互市贸易氛围,为边民从事互市贸易创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合作

各边境旗市区要建立与联检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每月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分析当地口岸工作形势,重点协商解决制约口岸发展的难点问题。定期交换外贸数据,实现资源共享。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三互”大通关改革方案和推进贸易便利化各项举措,推动实施无纸化通关、关检合作“三个一”、预约通关、直通放行等新的通关模式。支持全市口岸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促进口岸贸易便利化。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其中,商务部门要发挥在互市贸易区运营管理中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建立健全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海关部门作为互市贸易区主要监管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互市贸易区进出商品、运输工具、人员携带物品等方面的监管。公安边防部门作为互市贸易区安全运营主体,要全面加强对互市贸易区范围内的警戒和治安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作为监管和服务部门,要在外汇结算业务监管、企业经营执照办理、互市贸易区商品交易征税等方面按规定履行职责,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五、助力扶贫

各边境旗市区政府要用好用足互市贸易区的相关政策,与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明确参与边民互市贸易边民享有的权利和应依法履行的义务,通过成立边民互助组的形式开展互市贸易,达到兴边、富民的目的。海关作为监管部门,应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进口商品备案种类,在通关配套服务方面给予方便和支持,推动边民互市贸易繁荣发展。

六、狠抓落实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既是解决沿边欠发达地区口岸经济乏力的重要抓手,又是解决边民致富达小康的有效途径。各边境旗市、市直各相关部门、各联检联运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强力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助力我市对外开放整体工作实现质的提升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

 

附 件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促进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好、环境优的互市贸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自治区边民(边境地区所在地盟市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进入互贸区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互市贸易活动。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在互贸区与边民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对边民互市贸易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坚持依法监管、高效便民、文明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互贸区设立

  第四条 互贸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五条 设立互贸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贸区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20公里以内(对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情况确实特殊的边境地区,互贸区可就近设在边境口岸或其附近地区,具体地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直属海关决定并报海关总署、商务部备案);

(二)互贸区应有明确的界线;

(三)互贸区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四)互贸区的检验检疫监管设施符合检验检疫部门要求

(五)互贸区出入境边防检查场地、查验设施及现场标志标识符合边检部门要求;

(六)互贸区应具备封闭管理条件和相应管理设施。

  第六条 拟开放互贸区的地方政府应开展可行性调研,形成建设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互贸区建成开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等联检部门及自治区相关单位参加。互贸区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对外开放和正式运营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按职责开展互贸区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互贸区管理

第七条 互贸区管理委员会是互贸区的管理协调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互市贸易和市场业主的管理、指导,并逐步建立规范的符合互贸区管理实际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互贸区设立、管理办法制(修)订、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互贸区所在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外汇管理、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驻互贸区履行法定职责。

  海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负责对进出互贸区的商品、运输工具、人员所携带的物品等进行监管,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进行查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互贸区的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对互贸区内的食品经营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出入互贸区货物储存场所进行卫生监督。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出入互贸区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边防检查,对互贸区限定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贸易真实性原则和边民互市差异化特征,对设在互贸区的边民互市贸易结算中心的外汇结算业务进行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在互贸区内经营的俄、蒙籍公民及其企业依法进行核准并办理相应经营执照。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经由互贸区进入国内市场进行二次交易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四章 互市商品管理

  第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分为限额和限量两类。限额商品,是指按国家规定按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的额度享受互市免税政策的商品;限量商品,是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中列明按重量带进并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

  第十条 按照财关税〔201018号文件精神,不予免税进口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出口。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实行备案管理。某项商品首次进口时,向互贸区现场监管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报备,由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互贸区实际审核确定其HS编码,并按规范的商品名称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备案情况每半年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向现场监管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收集后,报送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商品取消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可按期发布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备案参考目录。

第十二条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限于自治区毗邻国家生产的边民所需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每人每日价值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限量商品在限量范围进口可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章 互市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毗邻国家边民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经依法登记后,即可自行在互贸区内经营,也可委托毗邻国家公民或中国公民在互贸区内经营。中国籍边民进入互贸区进行互市贸易准入方式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双方边民和企业携带或运输商品进出互贸区时,应向互贸区现场监管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如实申报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边民可成立边民互助组,与精准扶贫相结合,通过互助形式开展互市贸易。边民互助组的管理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形式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商属地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确定。

第六章 市场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互贸区管理委员会可委托有关机构,在互贸区管理委员会和各进驻互贸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互贸区内的物业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操作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顺利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4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暂行管理办法》(内政发〔1992147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商贸字〔2016219号)和《呼和浩特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发二连浩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范围的通知》(呼关监〔2016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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