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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凡是市和旗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文件,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查找、全面收集本部门、单位或本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的涉及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文件,确保清理文件不遗漏。
二、时间安排
(一)2014年11月21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文件目录和文件文本于11月2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2014年11月28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文件目录和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2014年12月20日前。各旗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清理结果,对本旗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并由旗市区政府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今后,凡未向社会公布或未列入公布目录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的依据。
四、各旗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全面、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为切实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政策统一,今后凡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面的规定都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统一制发机关。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发文件,确需制发有关行业监管方面的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进行前置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