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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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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1-10
发布文号
呼政办字
关键词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87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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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格管理,明确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发〈2014〉1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交易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准。市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交易项目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批准。
二、申请交易。经备案或核准、批准的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项目交易申请,并提交交易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审核、登记交易项目,安排交易项目承办的相关工作。
三、选择代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项目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代理机构库中,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和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交易事宜。
四、交易文件审查和备案。项目单位提交交易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规范和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文件进行备案。
五、发布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
六、受理报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人(竞买人)的报名。
七、资格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根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需要后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文件的发售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等工作。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组成。
九、组织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时间、场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交易活动。
(一)开标。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书,主持现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查验证件,见证交易现场,组织交易答疑,维护交易秩序。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实施监督。
(二)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现场监督。
(三)确认评审结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当场确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十、结果公示或公告。评审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确认交易。公示或公告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有关交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项目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发出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合同签订和备案。中标单位在接到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
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签订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交易保证金。
十三、立卷归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交易资料。
十四、履约跟踪。项目单位按合同进度进行验收,并将合同的执行情况、验收评价和实施效果等信息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终结依据。
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或组织验收。
经备案或验收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支付程序。
十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十六、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流程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规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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