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505-00005 | 组配分类: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以案释法】非法占用林地?罚款,还要恢复原状!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在2023年第四期森林督查图斑进行核查时发现,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乃木河村村民李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垦林地,致使林地遭到毁坏。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李某处罚如下:
1.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并处罚金人民币29475.72元。
案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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