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031852324X6/202407-00059 | 组配分类: | 市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违规市场主体除名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呼市监注字〔2024〕1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要求,为维护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违规市场主体除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
(一)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处于营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三、工作程序
(一)梳理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清单内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对经审查符合规定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
(二)告知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将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拟被除名市场主体。除名告知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异议处理。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的,从拟除名名单中移出。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复核陈述、申辩意见。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自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或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下达除名决定应当告知被除名主体可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除名决定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决定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除名标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将被除名市场主体作除名标记,并依法进行公示,其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四、除名后果
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五、终止除名
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六、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除名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除名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拟除名市场主体的陈述、申辩权。除名工作需要的相关文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除名建议审批表
2.市场主体拟除名名单
3.除名告知书
4.移出拟除名名单审批表
5.除名决定审批表
6.除名决定书
7.终止除名审批表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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