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11-00002 | 组配分类: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它 |
名称: | 【典型案例】交通事故起纠纷 温情调解促人和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案 例 介 绍
2024年7月,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海拉尔区某街道逆向行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剐蹭,导致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交管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向陈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未果,遂向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处中心申请人民调解。
调 解 过 程
在收到委派调解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审查。首先,调解员查阅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文件明确了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同时提供了某医院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记录以及某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为调解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陈某,陈某同意调解,随即来到调解中心。
调解中,调解员对各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宣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张某陈述事实与理由后向陈某主张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8000元,不足部分医疗费34375.62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由陈某承担70%,即24552.934元,两项合计医疗费数额为42552.934元;请求陈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张某误工费12500.25元(166.67元*75天)、护理费8863.20元(147.72元*60天)、营养费4500元(100*45天)、伤残赔偿金 92590元、交通费13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8元、住宿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5031.45元;请求陈某赔偿张某鉴定费1870元的70%即1309元。调解员查阅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张某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张某误工期75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45日。
陈某表示自己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就将张某送到医院救治,自己没有赖账的意思,但是目前没有这么多钱。张某听闻情绪激动,自己的主张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选择调解的途径解决纠纷就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去打官司,费时又费力。
调解员见状向各方当事人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陈某表示自己来到调解中心就是想要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如果金额可以适当调整,可以一次性进行赔付,张某表示同意让步。调解员听闻双方表态,当即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了赔偿金额及各自的赔偿比例,随即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签署后,张某、陈某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 解 结 果
经过调解,陈某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15000元,此款于2024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 件 点 评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在调解工作当中,调解员要运用法律知识、采取得当的调解方法,一步步化解着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和赔偿顺序,以及责任人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向各方当事人说明赔偿依据和标准,调解员要把握各方争议焦点,释法明理的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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