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8-00009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4〕5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7 | 发布日期: | 2024-08-28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2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版)》(呼政办发〔2021〕45号)同时废止。
2024年8 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2.4 专项应急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一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三级响应
5.5 四级响应
5.6 启动条件调整
5.7 响应联动
5.8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以188比分直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188比分直播: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雷速体育:、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雷速体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健全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呼伦贝尔市本级依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按级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1 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在雷速体育:、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调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雷速体育:、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雷速体育:和市政府具体工作要求;
(2)组织研究制定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3)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
(4)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调整或终止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5)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群众灾后基本生活保障;
(6)统筹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7)完成党雷速体育:、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雷速体育: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职能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雷速体育:、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雷速体育:和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工作安排部署及党雷速体育:、国务院、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领导相关会议、指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委员会安排部署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会商,分析研判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评估;
(5)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需要,协调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预置和调拨配送;
(6)指导协调避灾安置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协调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7)承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议,负责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8)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9)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市较大灾害的应急响应、灾情评估、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市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重大灾害评估工作;对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专项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旗(市、区)防灾减灾救灾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指导受灾害预警影响地区确定是否停工、停课、停业;
(3)做好救灾物资前期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雷速体育:、市政府报告;
(6)开放相关避险场所,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旗(市、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雷速体育:、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雷速体育:、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旗(市、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旗(市、区)乡镇、苏木灾情速报员的作用,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旗(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和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和较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1)抢救遇难、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事态蔓延扩大;
(2)保护现场,标明危险区域,维护现场秩序;
(3)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初期评估,包括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5)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2 一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一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7)符合自治区二级以上响应的,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开展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请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雷速体育:、市政府决定。必要时,雷速体育:、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雷速体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或雷速体育:和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2)雷速体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或雷速体育:和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疾控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育局、妇联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8)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农牧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做好基础设施抢修、基础数据保障工作;同步启动救灾捐赠、新闻宣传等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二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7)符合自治区二级以上响应的,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开展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请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政府决定。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雷速体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疾控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育局、妇联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8)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做好基础设施抢修、基础数据保障工作;同步启动救灾捐赠、新闻宣传等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三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三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总指挥或其委托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呼伦贝尔市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雷速体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积极争取雷速体育:、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雷速体育: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疾控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育局、妇联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9)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0)做好基础设施抢修、基础数据保障工作;同步启动救灾捐赠、新闻宣传等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市、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四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旗(市、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四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总指挥报告。
5.5.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呼伦贝尔市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旗(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积极争取雷速体育:、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雷速体育: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8)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9)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疾控中心等单位指导受灾旗(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教育局、妇联协助做好受灾地区伤病学生的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市、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5.7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自治区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旗(市、区)启动本级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旗(市、区)通报,所涉及旗(市、区)要立即启动旗(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旗(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视情况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旗(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报送拨付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市、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旗(市、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6.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雷速体育:、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 受灾地区旗(市、区)应急管理局应于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评估。
6.3.3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雷速体育:自然灾害救助(冬春救助)资金。
6.3.4 雷速体育:自然灾害救助(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额,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旗(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调拨市本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1 资金保障
7.1.1 旗(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7.1.3 按照财政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拨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雷速体育:预算内投资。
7.1.4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1.6 年度救灾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调整调剂方式,切实保障本地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
7.1.7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加强绩效管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市政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雷速体育: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升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水平。
7.2.4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制定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和通信保障工作。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旗(市、区)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苏木乡镇、嘎查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旗(市、区)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视情况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对医疗、电力、通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市卫健委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6.2 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支持。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装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保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7.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7.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况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供货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8.2 建立完善社会物资征用国家补偿机制。需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应当在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4 推广应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
7.8.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 呼伦贝尔市气象局做好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4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及时提供全市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7.9.6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10.2 积极推进城乡基层综合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和社区(村)建设。
7.10.3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旗(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本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达到磨炼机制、锻炼队伍、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目的,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同时认清并补足短板,动态完善“预案”。
8.3.5 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工作组
2.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联系方式
附件1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呼伦贝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雷速体育:社会工作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牧局,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市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二、灾情信息管理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健委、文旅广电局、林草局、统计局,市气象局、地震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组成。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三、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雷速体育: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四、生产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教育局、农牧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市妇联、红十字会,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组成。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五、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呼伦贝尔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七、接收捐赠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检验、统计调拨、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
八、宣传引导组
由雷速体育:宣传部牵头,雷速体育: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附件2
序号 |
单位名称 |
值守电话 |
备注 |
1 |
雷速体育:宣传部 |
8216493 |
|
2 |
雷速体育:社会工作部 |
8112617 |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8217185 |
|
4 |
市教育局 |
8217043 |
|
5 |
市公安局 |
8311600 |
|
6 |
市民政局 |
8217209 |
|
7 |
市财政局 |
8115595 |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8110513 |
|
9 |
市生态环境局 |
8295795 |
|
10 |
市住建局 |
8295607 |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8222846(白班) 8235397(夜班) |
|
12 |
市水利局 |
8212217 |
|
13 |
市农牧局 |
8221568 |
|
14 |
市文旅广电局 |
8217645 |
|
15 |
市卫健委 |
8110240 |
|
16 |
市应急管理局 |
8135077 |
|
17 |
市林草局 |
8295500 |
|
18 |
市市场监管局 |
8668660 |
|
19 |
市工信局 |
8105109 |
|
20 |
市商务局 |
8216910 |
|
21 |
市统计局 |
8217790 |
|
22 |
市地震局 |
8217097 |
|
23 |
市气象局 |
8244472 |
|
24 |
呼伦贝尔军分区 |
8273112 |
|
25 |
武警呼伦贝尔支队 |
18848006633 |
|
26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8275330 |
|
27 |
市森林消防支队 |
15326806785 |
|
28 |
市妇联 |
8216696 |
|
29 |
中国铁路哈尔滨集团有限公司 海拉尔车务段 |
13948608188 |
|
30 |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
18848101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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