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1-0002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字〔2024〕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你公司《关于国道301线牙克石至海拉尔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请示》(呼交投发〔2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你公司担任国道301线牙克石至海拉尔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承担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交发〔2023〕6号)要求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精心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依规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要尽快与市交通运输局完成项目交接。自调整批复之日起,《雷速体育:国道301线牙克石至海拉尔段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批复》 (呼政字〔2023〕10号)自动失效。
专此批复。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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