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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311-0002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呼政办发〔2023〕72号
成文日期 2023-11-17 公文时效 有效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冰雪文旅产业提标提效发展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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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冰雪文旅产业提标提效发展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冰雪文旅产业提标提效发展补贴办法


为推深做实全市文旅产业提标提效发展行动计划,创新开发冬季文旅产品,拓展冬季旅游客源市场,拉动文旅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质效、兼顾总量。围绕文旅产业提标提效高质量发展目标,聚焦冬季冰雪文旅全产业链发展,突出补品质高端、补拉动消费与业绩效果,通过以税收贡献为标准奖补促进税源培育和企业升规升限,加大对经济贡献。

(二)提标提效、培育品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新产品、培育新业态、开拓新市场,推进“四地”建设,支持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优势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

(三)聚焦聚力、突出重点。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3〕128号)及有关奖励政策规定,通过区市两级政策叠加,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政策联动作用。

(四)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强化申报审核的公开透明,发挥政策发布、结果公示等环节的效应,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确保政策实施全过程的规范透明。

(五)依规实施、分级负责。明确市本级和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职责,构建在政府领导下上下联动的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程序,实行初审和复核责任制,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二、补贴对象与期限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证照齐全的市场主体,包括旅游景区经营者、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旅游民宿、旅行社(包括分社或分公司)等,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及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的旅行社,可重复申报享受本补贴政策。

(二)补贴期限

补贴政策期三年(2023年11月至2026年4月),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内符合本政策的市场主体依规申领补贴。

三、补贴项目与标准

(一)市场主体运营补贴

1.A级旅游景区经营补贴。对补贴期内正常营业的A级旅游景区(不包括博物馆类景区),按照补贴期实际纳税额的50%给予补贴。

2.文旅业态创新补贴。以推进文旅产业提标提效、文旅深度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揭榜挂帅”的方式,对冬季常态化运营、开发提供游客参与体验的创新业态产品和消费场景、游客数量多、拉动消费效果好的旅游景区、旅行社、民宿、营地等文旅市场主体,经申报并经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立项、运行监测、效果评估,重点考察投入与收益情况,评审10家市场主体,给予每家10万元至20万元一次性补贴。

3.星级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旅游民宿冬季经营补贴。对补贴期内正常营业的五星级旅游接待户每户补贴2万元、四星级(含)以下每户补贴1万元;获评国家等级旅游民宿每户补贴2万元,未评等级的旅游民宿每户补贴1万元。

(二)企业招徕游客补贴

1.旅行社组接团补贴。旅行社组接市外旅游团队(包括“内蒙古人游内蒙古”区内跨盟市)在呼伦贝尔市旅游,依据旅游合同对2日1晚、3日2晚、4日3晚、5日4晚(含)以上的旅游团队分别按每人次补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3日2晚(含)以上旅游团队须至少在呼伦贝尔市星级饭店住宿1晚、游览1个A级收费景区。鼓励“呼伦贝尔人游呼伦贝尔”,对旅行社组织本地市民在市内跨旗市区旅游团队,按上述补贴标准减半给予补贴。

2.入境旅游团队补贴。鼓励入境旅游发展,对旅行社组接入境旅游团队(包括港澳台旅游团队)进入呼伦贝尔市旅游,依据旅游合同在上述组接团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次增加补贴100元。3日2晚(含)以上入境旅游团队须至少在市内游览1个A级收费景区、在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海拉尔区及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住宿1晚。

3.旅行社旅游专列补贴。旅行社开通旅游专列组接市外旅游团队进入呼伦贝尔市,在市内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至少住宿1晚并游览1个A级收费景区,每人次补贴400元。对同一旅游团队,旅游专列补贴与旅行社组接团补贴不予重复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

申报补贴单位自补贴期每年度5月5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申报并报送申报材料(见附件)。

(二)初审

各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自接到补贴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报条件与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报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三)复核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自接到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认定与评选。

(四)公示

对通过复核与评选认定拟给予补贴的申报单位,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供相应的补贴标准和资金总额后,由市财政局将相应的补贴资金拨付旗市区财政部门,旗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市场主体与有关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补贴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政策、财务制度,严格确保申报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申报单位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励补贴,一经发现,将收回其奖励补贴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取消今后申报补贴资格。

(二)各级文化旅游部门要坚持工作原则,遵守工作纪律,按照申报条件、补贴标准要求,对相关申报材料和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在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中,如发现审核不严、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冰雪文旅产业提标提效发展补贴项目实施后,市财政局积极筹措相应补贴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旅部门将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至市场主体,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充分发挥作用。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需调整优化,另行修订。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附件:补贴申报材料清单


附 件

补贴申报材料清单

补贴项目

申报材料

A级旅游景区经营补贴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登记注册有关证照复印件;

3.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4.补贴期内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5.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经检查出具的补贴期内正常营业证明。

文旅业态创新补贴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登记注册有关证照复印件;

3.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4.提供冬季常态化运营、游客参与体验的创新业态产品和消费场景的视频、图片及文字材料介绍,消费拉动效果的证明材料;

5.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经检查出具的补贴期内正常营业证明。

星级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旅游民宿冬季经营补贴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登记注册有关证照复印件;

3.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经检查出具的补贴期内正常营业证明;

4.申报单位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

诺书。

旅行社组接团补贴

1.旅行社书面申请;

2.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3.市外组团社与市内地接社组接团合同复印件;

4.旅游合同复印件;

5.旅游团队名单;

6.旅游团队食宿发票复印件、游览景区证明文件或景区门票原件;

7.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入境旅游团队补贴

1.旅行社书面申请;

2.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3.境外组团社与市内地接社组接团合同复印件;

4.旅游合同复印件;

5.旅游团队名单;

6.旅游团队食宿发票复印件、游览景区证明文件或景区门票原件;

7.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旅行社旅游专列补贴

1.提供上述旅行社组接团补贴材料;

2.旅行社与铁路公司签订的开通旅游专列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铁路公司调度令复印件、旅行社向铁路公司付费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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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