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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呼伦贝尔市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2-06 发布日期: 2023-02-06
呼伦贝尔市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06 10:03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以司法部2021年新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新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内司通[2022]104号)为依据,更贴近工作实际和实践操作,全面梳理规范了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实施细则》共三章19条。第一章总则,涵盖制定目的、遵循原则、负责机关等;第二章选任,明确公示期限、选任公告内容、人民监督员任期及应具备条件,同时明确了不能参加人民监督员的人员等;第三章选任程序,包括确定名额、组织报名、资质审查、资格考察、公示与任命、社会公布、完成选任后的建档备案。

为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增加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禁止性条件。

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实施细则》坚持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为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将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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