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007-00114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雷速体育:保护呼伦贝尔海拉尔机场净空环境的通告 | 文号: | 呼政字〔2020〕59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为确保呼伦贝尔海拉尔机场净空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呼伦贝尔海拉尔机场净空保护区为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以内的矩形区域,具体为北侧边界:布敦胡硕嘎查—301县道—谢尔塔拉镇一线;东侧边界:谢尔塔拉一队—谢尔塔拉二队—哈克镇一线;南侧边界:莫合勒诺尔—马蹄坑嘎查—巴彦托海嘎查一线;西侧边界: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园区边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海拉尔区、鄂温克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行为。
三、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控。“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时速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呼伦贝尔市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放飞“低慢小”航空器应预先向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升空的“低慢小”航空器要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区域进行飞行;未经批准,严禁一切“低慢小”航空器升空飞行。
四、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构)筑物,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设置障碍物灯和标志,并使其长期保持使用状态。在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或设施,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物灯和标志,并使其长期保持使用状态。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违规放飞升空物体造成事故灾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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