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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590181/2020-0047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呼政办发〔2016〕51号
成文日期 2016-06-16 公文时效 有效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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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雷速体育:、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雷速体育:、自治区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方面社会资源,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苏木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全面形成,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全面建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各项戒毒康复措施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稳步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规模逐步扩大,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落实;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强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旗市区禁毒委员会要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工作环境,落实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等必备条件。毒情严重地方要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专职社工、有宣传橱窗、有管理制度、有责任制度、有工作效果的要求,建立集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等“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实现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功能项目化、服务精细化、效能优质化。

(二)配备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结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际,各苏木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旗市区政府要按照区域内实有吸毒人员30:1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旗县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配齐配强禁毒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业化、职业化。

(三)强化经费保障。旗市区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人员招聘、日常办公、吸毒检测等工作需要。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在戒毒康复期间发生的戒毒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旗市区政府要参照社会工作者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禁毒戒毒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切实提高禁毒戒毒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落实帮扶救助政策。按照《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和《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3号)精神,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等工作,努力保障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病有所医、困有所帮。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力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救助。

四、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

(一)健全制度规范。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出所衔接、维持治疗、吸毒检测、谈话教育、行为干预、综合评估等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管理工作流程,落实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基层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全程管控的工作机制。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档案,规范档案管理标准,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加强衔接管控。社区戒毒社康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经征求吸毒人员本人意见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属或监护人,并告知社区禁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完善动态管控机制,依法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动态管控,根据现实表现、成瘾程度、风险评估等情况,推行积分预警、分级分类管控,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及戒毒康复场所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三)落实监管责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要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制定一人一档的个性化戒毒计划,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建立帮教制度,每月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家访谈话,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康复、生产生活、经济来源、就业安置等情况。做好吸毒人员戒毒康复情况季度和年度评估鉴定。定期开展戒毒知识培训与戒毒心理疏导。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情况,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机构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以及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实施定期检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至少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至少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至少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至少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至少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至少1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之日要实施首次检测。对于定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五)促进就业安置。旗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任务,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和就业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点,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就业机会。

(六)加强信息维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要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实时登记,及时将报到、定期检测、地点变更、家访谈话、就业安置等工作信息录入自治区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系统。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负责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入所、出所信息及时录入自治区社会化管控系统。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信息实时采集、动态维护、质量倒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信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网上信息全面、准确。

五、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督导考核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制定政策措施,完善经费保障。要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吸毒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为各部门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检测,对戒毒康复期满人员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体系,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常规医疗服务,稳定和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规模,提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质量。民政部门要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转为社区康复的衔接管理工作,加强法制教育、跟踪帮教,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及法律援助等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学校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识毒、防毒和拒毒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子女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帮助家长脱毒康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落实好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教等群众性活动,精心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承担帮教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二)推动示范创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培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先进典型,条件成熟后向自治区禁毒办推荐申报,带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已被国家命名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尽快形成具有特色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进行实地检查指导,积极帮助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力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行不严、吸毒问题严重的地区予以问责。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促使基层单位重视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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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