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索  引  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03-0001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呼政办发〔2022〕10号
成文日期 2022-03-09 公文时效 有效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9 00:00
字体:[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企业:

      《呼伦贝尔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包括旗市区政府所在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雨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工业管道、人防)等相关地下设施工程。

第三条 旗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权属单位,负责将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汇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年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汇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九条 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