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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07-00045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呼政办发〔2021〕22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9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11:36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

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牧区),群众因婚丧嫁娶等事宜而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主要由举办者或承办者自行组织加工烹饪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

本办法所称举办者是指因婚丧嫁娶等事宜而自行组织或委托他人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承办者是指受举办者委托,自行组织或聘用流动厨师等从业人员承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或者长期从事餐饮劳务承包、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

第三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负主体责任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此办法制定辖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体系。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切实发挥其在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构建以苏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嘎查、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为重要补充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不断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鼓励旗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牧区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牧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的组织领导,指导其开展本区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信息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流动厨师的建档与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及应急处置工作。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备案,业务指导以及协同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必要时可申请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卫健、农牧、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鼓励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制作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

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从事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流动厨师等从业人员之间签订含有确保聚餐安全责任等内容的《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4),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于集体聚餐3日前向聚餐所在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报告,并填写《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附件1)。

第十二条  申报备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举办事由、举办地点、聚餐活动日期、菜肴清单(含酒水)、设施设备、预计聚餐人数以及流动厨师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向发放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2),督促其签订《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将上述报告材料与《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附件1)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

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属地嘎查、村(社区)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向举办者和承办者告知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聚餐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属地嘎查、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以及苏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

聚餐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

聚餐人数300人以上的,由属地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举办集体聚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加工制作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食品制作加工中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使用的餐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五)流动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六)严禁举办者和承办者有下列行为:

1.制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现场制作冷荤食品;

3.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5.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第十七条  流动厨师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容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及时向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报告其雇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指导,切实落实市场监管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并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严禁举办者组织和参与赌博等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负责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人员应对聚餐活动所用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环境卫生、加工设施、厨师和帮厨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要点表》(附件6),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指导整改。

第二十条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和参加聚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疫情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措施。参加聚餐人数超过200人的,举办者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报当地旗县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从业人员凡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未排除风险前一律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应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参加聚餐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从中高风险地区抵返的一律禁止参加聚餐。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举办者和承办者发现其提供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聚餐人员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的,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迅速保护好相关食品以及工用具等食品相关产品。举办者、承办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向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苏木乡镇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向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及时续报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

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因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规范和检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附件1)、《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2)、《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4)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备案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呼政办字〔2017〕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 

2.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

3.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4.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5.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要点表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参考样式)

旗(市区)     苏木(乡镇)    嘎查(村)社区

举办者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承办者姓名

 

承办地址

 

联系电话

 

聚餐人数

 

举办事由

 

举办地点

 

厨师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菜肴清单

(含酒水)

 

加工制作主要设施设备

 

监管人员

 

申报时间

 

备案单位

名称

 

聚餐活动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  注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发放:是? 否?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签订:    是? 否?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签订:是? 否?

附件2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参考样式)

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及《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举办者或承办者应提供满足基本卫生要求的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择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健康检查合格、落实备案管理的厨师承办宴席,举办地点周边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

二、承办者和流动厨师应依照《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流动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对举办者或承办者的食品采购提出指导性意见,严格把握食材的选购和菜谱的审查,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饮用水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可追溯性,同时提供消毒后的餐饮具、工用具。严禁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严格防尘、防蝇、防腐措施和加工环境控制,确保食材煮熟煮透。严禁加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菜。

三、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应及时督促并指导责任人落实申报备案制度。责任人须在集体聚餐3日前向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报备,填写《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签订《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并递交《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向举办者、承办者以及流动厨师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发放《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

四、做好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工作。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分类留样,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后,举办者、承办者应立即向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报告,及时封存食品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五、实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各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将不定期巡查,对不落实报备的承举办宴席的单位、个人依法查处,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办者:

承办者:

流动厨师:


年   月   日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样式)

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举办者、承办者应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保证申报备案所提供的材料均是真实、合法的。

2.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其加工制作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保证饭菜加工制作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保证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四季豆、鲜黄花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

5.保证流动厨师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以及培训合格证明,落实备案登记管理后承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

6.保证在承办集体聚餐期间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苏木乡镇市场监管人员和嘎查、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的现场指导监督。

7.保证积极创造条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餐饮工用具和可满足正常需求的冷藏冷冻设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用腐烂变质或感观异常以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原辅材料制作食品。

8.保证严格厨师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加强“五防”(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管理,注意洗手、消毒,生熟分开,食物烧熟煮透;保证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再次充分加热后食用。保证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再次利用时充分加热,加热前确认食品未变质。

9.保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

10.保证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合格。

11.保证按要求进行留样。



举办者(签字):               承 办 者(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举办者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者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举办     桌(10人/桌)农村宴席,聘请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办,乙方按每桌人民币     元收取甲方费用。在宴席举办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就餐人数50人以上,应提前3日向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申报备案。

2.负责提供卫生、整洁,与承办宴席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场地应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要清洁卫生,应与开放式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5米以上),并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的措施。

3.提供充足、卫生的生活饮用水。指定专人参与乙方宴席加工制作过程管理。不得提供或要求乙方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得要求或同意乙方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菜。

4.负责宴席加工制作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二、乙方责任

1.督促甲方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家宴,提前3日向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申报备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由乙方负责申报备案。

2.承办农村牧区宴席的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每年应经过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关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当临时组织健康检查和参加培训。

3.对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经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后,才能进行加工操作。

4.不加工制作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凉菜。

5.主厨既是加工制作者,又是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者,应对所有食品原料质量严格检查把关;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对加工制作过程加强管理,做到生熟食品存放和切配分开,避免交叉污染;菜品烧熟煮透,餐具应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共同责任

1.当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向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报告。同时,迅速保护好相关食品以及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留样食品等相关物品。

3.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仅限于本次农村牧区宴席有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在申报备案表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条  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烹调、备餐、贮存区域等。

第三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厨房应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等设施。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的地方,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第四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煮沸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应尽可能使用沸水蒸煮等热力消毒方式。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现场条件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应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

流动厨师自备餐饮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餐饮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七条  集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相关凭证如系复印件,必须由供货者签字或加盖印章确认。

第九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一条  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一)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十三条 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烧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附件6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要点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1

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符合环境洁净要求。

是□

否□

2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是□

否□

3

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是□

否□

4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及其他污染。

是□

否□

5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

否□

6

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是□

否□

7

加工制作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是□

否□

8

购进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是□

否□

9

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制作食品亭、棚、车、台、店铺等设施或场所。

是□

否□

10

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是□

否□

11

使用的餐饮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是□

否□

12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加工现场存放

是□

否□

13

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是□

否□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检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结果处理:

□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     □承办者(举办者)立即停止集体聚餐活动

说明(可附页):

 

承办者(举办者)(签名):            年  月  日  

监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应明确检查对应使用的《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要点表》。

2.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少于2项(含)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多于3项(含)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3.结果处理:检查结果为符合的,说明中可不填写内容,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选书面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集体聚餐活动;结果为不符合的,选承办者(举办者)立即停止集体聚餐活动。结果处理所使用的相应文书应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

〔2014〕64号)所附执法文书。

4.说明: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5.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反馈行政相对人,

一份监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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