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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07-00017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呼政办发〔2021〕21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9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11:11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饭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以营利为目的,涉及为学生提供餐饮经营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饭桌”进行调查摸底,并提供基本信息。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小饭桌”进行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登记备案的“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消防、卫健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小饭桌”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六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从事餐饮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加工、经营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通风排烟设施。

(二)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门窗设防蝇虫设施。

(三)设置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和食品留样设备。

(四)分别设置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标识明显。

(五)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至少2个食品清洗水池,经营场所设学生洗手专用水池。

(六)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七)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

(八)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九)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在同一场所存放。

(十一)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十二)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

(十三)厨房餐饮区和操作间应单独设置与场所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防、灭火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十四)厨房操作间动用明火部位应与其它区域设置防火分隔,且不应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十五)使用液体燃料的厨房,应独立设置储油间。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供应燃料,地上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六)应每季度组织对油烟道集中进行一次清洗,加强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管理,不得私拉乱接,并应穿管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 现场审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填写《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附件2),经“小饭桌”经营者核对无误后,由双方在《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小饭桌”经营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视为放弃备案。“小饭桌”经营者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附件2中相关材料。

第八条 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小饭桌”备案登记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备案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备案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条 “小饭桌”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办理。

第十一条原备案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重新核发备案证。不予变更、延续、补办备案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小饭桌”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旗市区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件。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备案证:

(一)《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小饭桌”经营者死亡的。

(三)《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小饭桌”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饭桌”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的其他情形。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四条 对“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取得《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经营“小饭桌”的,由旗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予以取缔。

对已备案的“小饭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作出取缔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由旗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小饭桌”举办者和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和就餐学生健康管理,建立健全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的通知》(内防指医控发〔2021〕2号),将“小饭桌”参照酒店、餐馆进行管理,落实疫情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字〔2017〕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编号规则及各旗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2.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

3.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1.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编号规则及各旗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备案编号由“小饭桌”汉字拼音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年份代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要素

    XFZ(“小饭桌”拼音缩写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呼伦贝尔市4位代码 +旗市区2位代码) +当年年份4位代码+顺序5位代码。

    二、各旗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海拉尔区150702                 阿荣旗150721

        鄂温克族自治旗150724            陈巴尔虎旗150725

        新巴尔虎左旗150726             新巴尔虎右旗150727

        牙克石市150782                 扎兰屯市150783

        额尔古纳市150784               根河市150785

        鄂伦春自治旗150723              扎赉诺尔区150703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50722

     

    附件2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1

食品加工、经营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通风排烟设施;

是□ 否□

2

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门窗设防蝇虫设施;

是□ 否□

3

有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和食品留样设备。

是□ 否□

4

分别设置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标识明显。

是□ 否□

5

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设有至少2个食品清洗水池,经营场所设学生洗手专用水池。

是□ 否□

6

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是□ 否□

7

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是□ 否□

8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是□ 否□

9

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是□ 否□

10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在同一场所存放;

是□ 否□

11

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是□ 否□

是否通过审核                                                     是□ 否□

 

提交材料

□经营者(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经营设施清单

□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经营者(签名):            审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公章)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备案号:XFZ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从业人员数量: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监管机构(加盖公章):                                      

监管责任人:                                              

举报电话:12345

本人郑重承诺

一、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为学生提供放心食品。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

三、不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来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掺假掺杂,不以次充好,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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