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590181/2019-00300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19〕19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04-26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评审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增长相应增加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同时,可聘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评审机构负责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和协审单位库。
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经费以及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二)旗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旗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三)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
(四)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配套额度较大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评审。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对旗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前款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修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储、征地拆迁及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项目。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政府性融资资金;
(四)财政性专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合规性审核;
(三)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五章 评审的程序和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具体的评审对象,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二)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五)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经过复核、会审等程序,提出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机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五)财政部门下达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评审任务通知书。
第六章 评审结论效力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效力:
(一)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是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未经评审,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是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项目凡需变更和签证,必须报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确认,未经评审确认,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任务,批准评审计划,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的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四)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评审经费。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时间要求紧或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的特殊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评审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对评审结论的三级复核机制,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减(增)原因及特别事项说明;
(六)评审机构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列支;
(八)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机构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如拒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市或旗市区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报告,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旗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解读《呼伦贝尔市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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