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590181/2018-00006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 文号: | 呼政办字〔2017〕237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0-31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我市印发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呼政法发〈2017〉9号),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2015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征求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此次共清理呼伦贝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0件,经清理,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40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2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6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建议修订的规范性文件22件。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要求,对于此次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建议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相关执行单位应在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草拟修订稿,将修订稿及制定的依据、制定说明、法制机构审查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处,由相关秘书处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后,转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修订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发,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同期进行了清理工作,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部门共有45个,其中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部门20个。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此一并公布,同时还应在各自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市政府(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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