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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问答?

发布时间: 2025-02-10 17:04 来源:12345热线 浏览: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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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依据文件有哪些?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文件要求,审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审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对象都有哪些?

驻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保障金年缴纳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有哪些?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审核及征收工作流程有哪些?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六、用人单位办理审核手续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可由申报单位自行至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下载,或者至本地残联打印。3.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在编的残疾职工编制本。5.从业残疾人发放工资及已缴纳社保、医保纸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提供残疾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正本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七、审核时间及地址是什么?

每年3月1日—9月30日;审核地址:新巴尔虎右旗残疾人联合会(新蒙医院B区)一楼东侧第一个办公室。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缴费时间:每年3月1日—10月31日;缴费地址:新巴尔虎右旗政务服务中心 税务窗口。

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依据文件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36号文件。

九、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象是什么?

奖励对象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

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后,计入其中一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就算。应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单位一致;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

十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标准及金额是什么?

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进行奖励。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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